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市华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江丕林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797295-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文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16)豫0502执64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4-25 |
| 发布日期 | 2017-11-2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安阳市华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江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太花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期满之日止); 二、 被告于长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在浦发银行安阳分行拍卖其名下位于汤阴县人民路中段北关商住楼下2890平方房屋后的余款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三、 驳回原告郑太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阳市华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江丕林、于长江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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