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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越卫公罚〔2019〕1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并罚款16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3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