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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272****2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02民初762号
    案号 (2021)湘0302执3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3-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 897 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1 198 400元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此欠付的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案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 699 200元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此欠付的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案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 720元,减半收取计15 3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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