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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272****2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302民初3706号
    案号 (2020)湘0302执23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NGK(苏州)热工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674,358.9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为76,045.7元,自2019年10月31日起以8,674,358.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NGK(苏州)热工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NGK(苏州)热工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519,500元及利息(利息以9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4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27,5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19,500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3,31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2,81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NGK(苏州)热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498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8,3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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