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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百味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4MA****QB1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初9521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16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州百味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建勋工资12000元,支付赵孝玲工资7200元,支付高银针工资4200元,支付连美月工资14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建勋、赵孝玲、连美月、高银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被告郑州百味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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