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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3279****034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2民初2979号
    案号 (2020)赣0732执1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赖以民支付工程款611,065元,并按年利率4.35%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0元,原告赖以民已预交,由被告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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