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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市万盛典当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经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791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06民初2220号
    案号 (2016)苏0706执21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6
    发布日期 2017-0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尹广栋、王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奔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 二、被告连云港市万盛典当行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给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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