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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卫医罚【2021】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湖州德中口腔门诊部的2份《口腔正畸病历》中《知情同意书》医师未签名,未填写“主诉、病史、口腔检查记录等”,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8
    决定机关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