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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税稽罚[2020]55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德诺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2017年度实际发放工资787736.98元(帐内398935.98元,帐外388801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107.84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6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847.84元。2、2018年度实际发放工资807963.63元(帐内469219.23元,帐外338744.4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7876.81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2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956.81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3804.6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1902.3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0
    决定机关 湖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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