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吴卫放罚[2019]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机构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李杰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的规定,已构成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李杰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中当事人未按时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中关于医疗机构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未按时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裁量幅度:罚款3000元以下”,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3 |
决定机关 | 区卫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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