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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50367****628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4民初1298号
    案号 (2020)苏0104执恢6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颜静刚、赖建清、尤夫控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23分行差额补足款7618890.09元。二、被告赖建清、尤夫控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以7412265.0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8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27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颜静刚、赖建清、尤夫控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以7412265.0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8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告颜静刚、赖建清、尤夫控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80000元。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7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927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4080元,被告颜静刚、赖建清、尤夫控股公司负担75195元(被告颜静刚、赖建清、尤夫控股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上24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被告颜静刚、赖建清、尤夫控股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38571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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