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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阳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7936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海法商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鄂72执3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8
    发布日期 2016-11-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96795.81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7月22日的利息为20703.39元,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05%的标准计算)。 二、确认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就上述债权中的35万元对“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229号2单元202号住房”“奉节县永安镇青云街7号804号住房”享有抵押权;在被告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35万元范围内可以从上述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其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对“奉节县永安镇青云街7号804号住房”享有的抵押权不影响该房屋的原租赁关系。 三、确认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中的16万元对“奉节县永安镇人民广场商业步行街一层B1-25号商用房”享有抵押权;在被告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16万元范围内可以从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确认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中的49万元对“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136号15-B1住房”享有抵押权;在被告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49万元范围内可以从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确认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中的借款本金307.79万元及利息对“力源2”轮享有抵押权;在被告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可以从该轮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其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就本项债权中的利息对“力源2”轮享有的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被告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黎晶、向辅南、向清山对被告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所负担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46元,由被告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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