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211MA****670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2民初10275号 |
案号 | (2019)苏0682执21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日期 | 2019-10-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从2016年12月开始向被告宁波创塑公司供应玻璃纤维纱。截止2018年7月31日,被告宁波创塑公司欠原告货款1116610.83元,被告宁波创塑公司在原告出具的往来账项询证函上载明的“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印章。2018年10月9日原告出具对账单,对账单载明,截止2018年9月13日被告宁波创塑公司欠款615383.36元。被告宁波创塑公司员工熊韩、姚行广在对账单上载明的“核对情况无误”处签署“证明人:熊韩、姚行广”。 2018年7月2日、7月6日和8月6日,原告与被告宁波创塑公司签订的三份产品购销合同,三份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是货到30天内付款,违约责任为违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等。合同系通过微信洽谈方式签订和送达,被告宁波创塑公司微信人系其员工姚行广,合同上载明被告宁波创塑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熊韩。 原告索款未果,遂提起本诉。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 又查,被告宁波创塑公司系被告浙江创塑公司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三份、微信截屏两份、往来账项询证函和对账单各一份、两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宁波创塑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宁波创塑公司欠原告货款615383.36元之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往来账项询证函和对账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宁波创塑公司给付货款之诉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宁波创塑公司所签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被告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应支持。被告宁波创塑公司系被告浙江创塑公司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创塑公司不能证明被告宁波创塑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依法应当对被告宁波创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答辩,亦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15383.36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被告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5元,减半收取5128元;诉讼保全费3820元。由被告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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