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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98442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终14690号
    案号 (2020)辽0104执40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阳恒信租赁有限公司车辆35台(车牌号分别为:辽A9992Z、辽AC2827、辽AC2833、辽AC2835、辽A7766A、辽AZ4103、辽AZ4105、辽AZ4203、辽AZ4240、辽AZ4300、辽AZ4301、辽AZ4303、辽AZ4306、辽AZ4307、辽AZ4308、辽AZ4309、辽AZ4310、辽AZ4340、辽AZ4346、辽AZ4351、辽AZ4359、辽AZ4367、辽AZ4369、辽AZ4371、辽AZ4375、辽AZ4378、辽AZ4380、辽AZ4381、辽AZ4385、辽AZ4387、辽AZ4388、辽AZ4390、辽AZ4391、辽AZ4396、辽AZ4398);二、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租金3385605元、信息咨询费280000元;三、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第5期租金违约金以1145447.5元为基础,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第6期租金违约金以1128535元为基础,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第7期租金违约金以1111622.5元为基础,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第5期信息咨询费违约金以280000元为基础,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四、被告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夏辉、赵杨、薛琪、权永范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6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夏辉、赵杨、薛琪、权永范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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