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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98442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0709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35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5
    发布日期 2016-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日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150万元; 二、被告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日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15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三、被告刘薇、权永范、李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日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薇、权永范、李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750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邮寄费人民币180元,由被告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薇、权永范、李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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