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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98442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大东民五初字第00189号
    案号 (2015)大东执字第03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3
    发布日期 2017-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郑楠拖欠工资14,171元; 二、被告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郑楠垫付的应由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费340.24元; 三、驳回原告郑楠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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