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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福铭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永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0704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3民初01161号
    案号 (2017)沪0113执6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7
    发布日期 2018-03-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时间从2016年1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福铭典当有限公司就本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被告丁莉萍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丁莉萍、被告上海福铭典当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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