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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福铭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永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0704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870号
    案号 (2016)沪0115执04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7
    发布日期 2016-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强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违约金;   二、被告丁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强律师费2万元;   三、被告上海福铭典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7,630元,减半收取计13,8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丁莉萍、上海福铭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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