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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鑫昌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61****253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民终18582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62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夏国志向农商行空港支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给付利息(以9292978.76元为本金,利息从2018年3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算罚息、复息至清偿之日止,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驳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上诉费3504.85元,由上诉人邓菊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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