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大市水罚字〔2017〕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大理创意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洱海内取水用于绿化灌溉,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取水。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违法取水行为;2、限60天内补办有关手续,如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则自行拆除相关自建取水设施;3、处两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0 |
决定机关 | 大理市水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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