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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32174****456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302民初285号
    案号 (2019)辽1302执1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4
    发布日期 2019-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金岗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朝阳万信石油有限公司对前款中的5,000,0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00元,由被告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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