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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771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321民初1895号
    案号 (2019)辽1321执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 二、被告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500,000元; 三、若被告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喜臣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则被告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李喜臣本金1,500,000元的利息至本金1,500,000元付清时止。 四、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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