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32174****456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302民初4496号 |
| 案号 | (2019)辽1302执42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 发布日期 | 2019-07-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桂林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一并给付原告吴桂林借款利息及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吴桂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0元(原告吴桂林预交),由被告辽宁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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