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云工商处字[2018]278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快行线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1014657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潭路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培军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07月31日广州市工商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8〕第33509号),责令当事人在30天内补报2017年年度报告,当事人未按责令的期限补报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09月07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补报2017年年度报告。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证据二: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三: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证据四:《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及其邮寄流程的页面截图上述证据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2018年12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86368403)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18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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