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天卫公罚〔2020〕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03 |
决定机关 | 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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