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大田物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5220107****174K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7103民初147号 |
| 案号 | (2021)新7103执23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 已履行 | 1612279.4 |
| 未履行 | 4012190.11 |
| 省份 | 新疆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密大田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铝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归还运费4 826 874元; 二、被告哈密大田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铝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违约金487 920.6元(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 三、被告哈密大田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铝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实际欠付金额为本金,自2021年2月21日按日千分之0.5千分之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四、被告哈密大田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铝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 000元、保全保险费7 150元、差旅费1 131元、律师费5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 329.16元,减半收取24 664.58元,由哈密大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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