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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获嘉县同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2468****83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7豫0724民初426号
    案号 (2019)豫0724执6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19-1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浮保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闫海绵、刘光耀借款本金387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2015年4月2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的利息计算为234780元); 二、被告获嘉县同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建中、李延富对被告浮保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获嘉县同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建中、李延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浮保利追偿; 三、驳回原告闫海绵、刘光耀对被告李其海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38元,由被告浮保利承担,被告获嘉县同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建中、李延富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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