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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获嘉县同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100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24民初333号
    案号 (2016)豫0724执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8
    发布日期 2016-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凯迪药用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本金2300000元。     二、被告河南凯迪药用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以借款本金23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5.15‰为利率计算标准,从2015年6月21日起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暂算至2015年7月21日为34845元),利息随借款本金支付。     三、被告朱全鹏、徐颜峰、李素丽、徐道平、同盟公司、李其海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庄信用社对“被告河南凯迪药用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提供抵押的19台机器设备(详见机器设备抵押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机器设备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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