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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获嘉县同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其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100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获民金初字第26号
    案号 (2015)获法执字第009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8
    发布日期 2015-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获嘉县金山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获嘉县金山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期内利46837.38元。     三、被告获嘉县金山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按借款本金200万元逾期利率15.15‰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逾期利息(暂算至2015年5月21日为1346.67元)至实际付款日,利息随借款本金支付。     四、被告曹化学、孟令文、谢长标、获嘉县同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其海、河南省玉神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全贞、李素芹、刘济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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