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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兴(消)行罚决字〔2020〕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前期我大队收到关于支队转交的“泰兴祥生未 来 城 3 4 号 楼 物 业 办 公 室 无 喷 淋 、 无 消 火 栓 ” 的 举 报 投诉,2020年9月25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核查中发现由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地址:泰兴市长征北路祥生熙园,负责人:李海斌)管理的泰兴祥生未来城34号楼物业办公室 未设置室内消火栓,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查处。
    行政处罚内容 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9
    决定机关 泰州市泰兴市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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