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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灵宝市远村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28272****49X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282民初5301号
    案号 (2020)豫1282执5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灵宝市远村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灵宝市财政局本金2262163.75元、利息1592105.57元、滞纳金281452.92元,共计4135722.24元; 二、被告灵宝市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4000余平方米商铺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3854269.32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39885.78元,由被告灵宝市远村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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