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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1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9月7日22时16分,当事人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擅自在绍兴市镜湖新区梅山东3号地块项目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现场由杭州华测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夜间施工噪音进行检测,监测时间为2021年9月7日22时16分,测点位置为工地场界西侧,边界噪声平均值为57分贝,最高值为76.3分贝,超过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标准。当事人超标排放噪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属违法行为。经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