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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由: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06日15时1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在临平区乔司街道文正街余政储出(2020)18号地块开发项目二期生活区内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在该公司管理的生活区大门口东侧设置的有害垃圾桶内有其他垃圾和可回收垃圾,其中其他垃圾为塑料包装袋、污染的纸巾等,还有可回收垃圾为旧衣服,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现场由该公司员工进行确认。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者,未能对该公司设置的垃圾桶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现场检查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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