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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翠)行罚决字[2021]028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自2021年4月10日起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潘某某(安徽籍)建立劳动关系,但未按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该人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21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翠苑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