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丹元市监处字【2019】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6月10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平时执法人员经常向药店宣传教育要严格处方药的管理,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但此次检查你药店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且严重缺处方销售处方药,情节严重,我局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4 |
决定机关 | 丹东市元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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