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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腾龙竹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瑞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016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1)瓯民初字第675号
    案号 (2016)闽0783执恢001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4
    发布日期 2016-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腾龙竹木地板制造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王历原建瓯市吉斯达克科技竹木有限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款和材料款等人民币334638.23元、土地测量费9000元(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343638.23元。被告浙江腾龙竹木地板制造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浙江腾龙竹木地板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历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赔付。三、驳回原告王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95元,由原告王历承担,由被告浙江腾龙竹木地板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9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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