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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区广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265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978号
    案号 (2016)粤1972执30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8
    发布日期 2016-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飞耀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0727.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90727.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1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47元、保全费3474元,合计84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飞耀纸业有限公司承担96元,由被告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承担8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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