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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区广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265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32号
    案号 (2016)粤0307执29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5
    发布日期 2016-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香灼权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二、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香灼权偿还借款利息人民币540万元;三、被告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郑敬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郑敬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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