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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经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2日23时10分,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东湖街道康达路508号西侧规划支路(康达路--大运河路)工程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该规划支路(康达路--大运河路)路面水稳层铺设,施工工具是摊铺机一台、橡皮压路机一辆、铁制双滚筒压路机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拾辆,环境噪声是施工工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69.4dB(A),超出该区域国家标准【GB12523-2011≤55dB(A)】14.4dB(A)。紧邻该工地东侧为平安物流仓库和浙江美浓世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北侧为空地,西侧为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在建工地,南侧为康达路。执法人员现场依法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为杭综执余责改字(2020)第000201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施工内容工艺要求连续作业,所以到2020年9月2日23时50分停止施工。2020年9月14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出具了“2020年9月2日,你单位夜间施工的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分理处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