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30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300号当事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91330624704501364U(1/10)地址: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镇案由: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案2020年4月26日傍晚,古城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大洋西路伟星国宾台工地西门时,发现路口有泥土残留,随即对工地出入口进行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执法人员要求立即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2020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此,发现你并未整改。因该行为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临海市古城街道伟星国宾台的景观附属工程,2020年4月26日开始,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指使工程车从西门出入,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向现场负责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2003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单位立即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2020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此,发现其并未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各两份,证明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等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4月26日,向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2003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17时前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3、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此次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的当事人是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的时间、地点的内容以及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的事实。2020年5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9 |
决定机关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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