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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咏勤机械(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44174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3民初1459号
    案号 (2016)苏0583执90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2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咏勤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常欢精密铸件有限公司款项1334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6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690元,三款合计500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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