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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波美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承担物业服务的江北区大庆北路678弄东鹰花园内的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的垃圾桶不干净且桶周边有洒落的零星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现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当事人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意见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本机关将依照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4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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