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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2206****009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10030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1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1944.28元(具体支付方式:2021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2021年5月10日前给付原告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2021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331944.28元);如被告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一笔款项,原告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下余全部未给付款项及利息(以上述工程款631944.28元中未支付的数额为基数,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申请一并执行; 二、原告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与被告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之间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和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7元,由被告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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