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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新格林兰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90005****526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911民初476号
    案号 (2019)辽0911执6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2019年1月起,解除原告阜新格林兰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洪武、李鹏飞、刘思洋、董玥、高阳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阜新格林兰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康洪武2018年3月、4月、5月、7月、8月、10月、12月(已付1300元)工资27544.4元,支付李鹏飞 2018年3月、4月、5月、7月、8月、10月工资13312.6元,支付刘思洋2018年5月、7月、8月、10月、12月工资13482.06元,支付董玥2018年3月、4月、5月、7月、8月、10月、12月工资13944.62元,支付高阳2018年3月、4月、5月、7月、8月、10月、12月工资23310.44元; 三、阜新格林兰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康洪武经济补偿金8233.2元(4116.6元×2),给付李鹏飞经济补偿金6482.25元(2160.75元×3),给付刘思洋经济补偿金8145.06元(2715.02元×3),给付董玥经济补偿金为9222.66元(2049.48元×4.5),给付高阳经济补偿金为16519.2元(3303.84元×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阜新格林兰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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