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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广城监立案 〔202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擅自交付GZO25地块商品房项目17#、18#、19#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7
    决定机关 扬州市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