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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2021〕罚字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在万福路南侧、京杭路东侧建设扬州GZ025号地块居住小区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1#、2#配电房及23#配电房屋顶由平屋顶改为坡屋顶,涉及面积分别为:191.3㎡、113.2㎡、331.7㎡;水泵房东侧增建设备间,面积10.34㎡。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5257.8元(1.处配电房1、配电房2及23#楼配电房平屋顶改为坡屋顶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400元/㎡×(191.3+113.2+331.7)㎡×5%;2.处水泵房增建设备间部分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400元/㎡×10.34㎡×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3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