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全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0514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4民初06574号 |
案号 | (2018)沪0114执36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4 |
发布日期 | 2018-06-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偿付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44,465.28元; 二、被告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以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三、如果被告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可以与被告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区302街坊72/5丘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清偿; 四、被告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811元,减半收取37,90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2,905.50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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