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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环罚字[2018]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行政处罚内容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36号当事人:海盐八达印染有限公司纺织加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5134484X1地址:海盐县秦山街道丰山村企业负责人:谭松祥2018年3月16日,海盐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海盐县秦山街道丰山村的海盐八达印染有限公司纺织加工分公司的(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秦山街道丰山村,主要从事经编布后整理加工生产,目前产量每日10吨。当事人配有300万大卡导热油锅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13]59号文件要求于2016年底完成改用压缩性生物质清洁能源工作,并通过本局验收。2018年3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300万大卡导热油锅炉从2018年3月5日开始至检查之日使用燃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炉窑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8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3、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的环境违法事实;6、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验收备案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本局批复备案;8、锅炉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生物质锅炉烟气治理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导热油锅炉使用及烟气治理情况;9、现场检查单1份;证明当事人后来整改情况;10、煤发票1份;证明当事人用煤作燃料;11、裁量系数确定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2018年6月2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2
    决定机关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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