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盐环罚字[2017]1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采取相关措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7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采取相关措施,决定于2017年7月5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秦山街道丰山村,主要从事经编布后整理加工,目前日加工量为10吨/日。当事人年后整理加工12000吨经编布生产易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12年8月经本局审批同意,2016年7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通过本局登记备案。2017年7月4日中午,当事人装卸工人陈本平在装卸染料过程中不慎将一装有水性染料的塑料桶打翻,当事人未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采取相关措施,造成约20公斤染料流入附近雨水井并随雨水排放至附近河道,河道水面约20平方米受污染而呈黑色。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当事人负责人、授权代表、装卸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负责人、授权代表、装卸工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采取相关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本局审批和验收;7、自由裁量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2017年10月1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相关措施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17 |
决定机关 | 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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