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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674****761J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823民初490号
    案号 (2018)粤1823执恢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30
    发布日期 2019-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粤禽种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支行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9679703.23元及利息206496.97元(该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26日),从2017年7月27日起的利息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广州市科农禽业有限公司、胡刚安对被告广东粤禽种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支行对被告广东粤禽种业有限公司位于阳山县阳城镇闪光村的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证号:阳府国用(2011)第18231122535号]及位于阳山县阳城镇韩愈路2号的1幢房屋(证号:粤房地权证阳字第0100005376号)、2幢房屋(证号:粤房地权证阳字第0100005379号)、3幢房屋(证号:粤房地权证阳字第0100005378号)、4幢房屋(证号:粤房地权证阳字第0100005380号)、5幢房屋(证号:粤房地权证阳字第010000537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80421元,依法减半收取4021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45210.5元,由被告广东粤禽种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广州市科农禽业有限公司、胡刚安负连带给付责任。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80421元,应退回40210.5元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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